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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道處置聯合訓練委員會成立通知
學會公告
組織章程
理監事名單
◎ 第一屆理監事
◎ 第二屆理監事
◎ 第三屆理監事
◎ 第四屆理監事
◎ 第五屆理監事
◎ 第六屆理監事
◎ 第七屆理監事
◎ 第八屆理監事
◎ 第九屆理監事
各委員會名單
線上課程
理監事選舉專區
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專區
(新訂 109.9.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重症醫學會
(Taiwan Society of Critical Care Medicine)(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聯絡國內外人士共同發揚推廣及提昇重症醫學之研究教學、預防及應用,及增進重症病人醫療照護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提倡重症醫學之研究。
一、提倡重症醫學之研究。
二、調查國內外重症醫學事業之發展,收集有關圖書以供各學術團體之參考。
三、舉辦學術演講及討論。
四、審議有關重症醫學之名詞及標準。
五、印發會誌及有關書刊。
六、獎助重症醫學人才及舉辦其他有關事宜。
七、研究及訂定重症醫學專科訓練課程。
八、甄審重症醫學專科醫師,重症醫學專科指導醫師,以及培訓重症醫學專科醫師教學醫院之資格。
九、協助政府或民間審議重症醫療之政策及方案,及有關重症加護病房之教學及品質評鑑。
十、其他為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六種:
一、普通會員:
凡在國內外醫學院系畢業,並具有國內醫師證書者。
二、專科醫師會員:
普通會員依本會甄審原則,甄審合格後,得成為本會專科醫師會員。
三、贊助會員:
凡對本會在經濟或其他方面有實際贊助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聘請為本會贊助會員。
四、名譽會員:
凡對重症醫學有特殊貢獻,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得聘請為本會名譽會員。
五、 終身會員:
入會滿二十年、且年齡在七十歲以上的會員,經徵詢本人意願同意者,得申請成為本會終身會員。
六、 相關會員:
除醫師外,凡實際參與重症病人醫療照護者,經審查合格後,得成為本會相關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助會員、名譽會員、終身會員與相關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連續三年未依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職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 ,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會員代表額數、分區比例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機構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事業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會員代表)福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有關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七人,後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按得票順位,前二位常務理事分稱為第一及第二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第一副理事長代理之。第一副理事長不能代理時,由第二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理事得連選連任以十四人為限、監事得連選連任以四人為限。但理事長不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者。
四、被罷免或撤免者。
五、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當行為者,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者。
六、受停職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秘書及幹事若干人, 乃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期間相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之召開不受十五日前通知的限制。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學術討論會每四個月舉行一次。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 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之請求得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本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理、監事會議,除選舉或罷免外,可採視訊會議方式,同步即時。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醫師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相關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常年會費:醫師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相關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團體所有。
第三十四條
提列準備基金: 在不超過前年度收入總額20%之限額內,授權理事會於每年度結束前,在不影響本會正常業務、財務及資金運用之前提下,決議準備基金是否提列(前年度決算虧損時,始得決議當年度不提列)及提列的金額。提列之準備基金應存入專戶或定期存款,非經會員大會決議不得挪用、動支。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台內社字第8739732號函、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台內社字第0980217517號函准予備查。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0七年十月十四日第七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報經內政部一0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台內團字第1070081355號函准予備查。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0八年十月十三日第七屆第四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報經內政部一0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內團字第1080072349號函准予備查。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0九年九月十三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報經內政部一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內團字第1090057151號函准予備查。
會址: 10041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50號21樓之10 (內政部立案證書台內社字第87397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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