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從事重症醫學之專科醫師,在取得聯合甄審委員會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資格後,繼續從事重症臨床工作滿三年。
乙、六年內重症醫學相關之原著論文,並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在國內外經專家編審之雜誌;或具部定講師資格(含)以上。
(93.03.03 擬訂;93.05.07 第二次修正;93.06.25 第三次修正;94.04.06 第四次修正;94.09.06 第五次修正;96.07.02 第六次修正;97.03.13 第七次修正;101.03.29 第八次修正;102.03.20 第九次修正;104.04.20第十次修正第八條乙項第2、3 款及第十一條;104.06.26 第十一次修正第八條甲、乙、丁款及第十條;106.06.07第十二次補充第八條丁款;107.11.01 第十三次修訂第八條乙款第1、2 項、補充第十八條;108.8.1第十四次修訂第八條丙款、第十二條,新增第八條戊款;108.10.31修改第一條及第三條 ;110.07.27修正名稱。)
章程修改前後對照表106.06.07
章程修改前後對照表107.11.01
章程修改前後對照表108.8.1
章程修改前後對照表108.10.31
章程修改前後對照表 110.07.27